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
课程学分互认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根据《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校字〔2017〕102号)和《安徽建筑大学学分互认实施细则》(校字〔2016〕2号),开展本学期学生课程学分互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互认对象
学分制各年级、专业在校学生。
二、学分互认范围
满足学分互认条件的校内课程及在线课程。
三、学分互认条件
1.名称相同的课程
教学要求高、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可互认教学要求较低、课程学分较少的课程。如《高等数学A》可互认《高等数学B》。
2.名称不同的课程
(1)教学内容全面覆盖拟互认课程,且教学要求高、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可互认教学要求较低、课程学分较少的课程。
(2)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相近程度达80%以上),且拟互认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已修课程0.5学分。
3.因学生转专业等原因产生学籍异动,或专业培养计划变更调整以及学校专业结构调整致专业停招停办,相关课程在学籍异动(或计划变更、专业调整等)后不再开设的,可由开课单位指定相应课程进行修读。指定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课程1学分。学生按照开课单位指定的改修课程进行修读,可予以学分互认。
4.已修课程需为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之外的已获学分课程,且拟互认课程需为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未获学分的必修或选修课程。
5.同一已获学分课程,不得多次作为申请课程学分互认的依据。
四、成绩与学分计算
1.一门课程互认另一门课程的,拟互认课程成绩为原已修课程考核成绩。
2.多门课程互认一门课程的,拟互认课程成绩为原已修的多门课程根据课程学分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成绩。
3.多门课程互认多门课程的,拟互认的各课程成绩为原已修的多门课程根据课程学分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成绩,均以同一分值记载。
4.拟互认课程的学分,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该课程学分记载。
五、工作程序
(一)校内课程学分互认程序
1.学生在线申请。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修读要求,结合自身课程修读情况,在学业导师指导下,认真对照学分互认条件,在教务管理系统(新版)在线提交互认申请。
教务管理系统(新版)于2023年4月6日(星期四)10:00-4月10日(星期一)19:00开放校内课程学分互认申请功能,在此期间学生可在线提交申请。逾期系统将自行关闭,不再受理学生申请。具体申请流程见附件1。
2.学生所在学院论证与审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依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内容和要求及学分互认条件,对学生申请的拟互认课程是否满足专业培养要求进行认真论证和审查。
教务管理系统(新版)于2023年4月7日(星期五)10:00-4月11日(星期二)17:00开放校内课程学分互认审核功能,各学院应在此期间完成校内课程学分互认的在线审查工作。
3.非本学院开设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查(见附件4)。学生需填写《非本学院开设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留存备查,学院填写《非本学院开设课程学分互认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交课程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各单位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学校审批后予以公布。
六、有关要求
1.学分互认工作政策性较强,各学院要组织专业导师加强对学生学业的具体指导,组织相关专业系(教研室)充分论证,确保课程学分互认工作规范、严谨。
2.在课程学分互认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学分互认工作,如出现较多不符合互认标准的课程,将通报批评。
七、联系方式
教务处学籍科(实验综合楼1714室),0551-63828089。
特此通知。
教务处(招生办、创新创业中心)
2023年4月4日